202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,东京备忘录与巴黎备忘录将联合开展压载水管理集中检查(CIC)。以下为预设的检查中列出的检查要点:
一、压载水管理证书
l 《压载水管理证书》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(不包括浮动平台、浮式储存装置(FSUs)和浮式生产、储存和卸油装置(FPSOs)),以及适用于压载水公约的海上移动平台(MOUs)。
l 证书有效期5年,需按要求完成年度检验,2024年9月8日起仅签注D2标准,D1仅作为应急措施使用。
l 免除《压载水管理证书》的情况仅适用于在指定港口或地点之间营运,且在这些地点之外不得混合压载水或沉积物的船舶。有效期不超过五年(需中期审查),且免除信息均应提交到IMO的GISIS数据库。
二、压载水管理计划
l 压载水管理计划须经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批准,并随船携带,同时明确指定高级船员负责执行。
l 计划内容应包括船舶和船员安全程序、压载水管理要求、沉积物处理程序、海上排放及协调程序、指定负责执行的高级船员、船舶报告要求等应随公约修订、系统变更及时更新。
l 计划应用船上工作语言编写,若使用的语言非英/法/西班牙语需附其中一种的译文。
三、压载水记录簿
l 《压载水记录簿》格式需为MEPC.369(80)修订版(2025年2月1日起强制要求),可采用经认可的电子记录或合并入其他系统。
l 压载水加装、排放、置换、处理、意外排放、系统故障、沉积物处置、附加操作等8类操作均需详细记录。
l 高级船员每项操作后签注职务和签名,船长每页完成后签名确认;记录簿用船上工作语言编写,若使用的语言非英/法/西班牙语需附其中一种的译文,同时需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(自最后一次记录起)。
四、压载水管理系统
l 压载水管理系统需经型式认可(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签发证书),2020年10月28日后安装的,须符合《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规则》;此前安装的可符合该规则或《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》。
l 相关设备(过滤器、泵、紫外线灯等)部件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,处理流程严格按操作手册执行;控制设备需存24个月数据,换设备时旧记录需保留24个月。记录簿内容需与系统警报、数据日志匹配。
l 系统不得违规旁通,挑战水质下确需旁通的,须符合《船舶在挑战水质条件下营运时应用BWM公约的临时指南》的规定。
五、船员操作性检查
l 高级和普通船员应熟知自身在压载水管理计划中的职责,指定高级船员需掌握系统操作并能准确查找监控设备记录。
l 遵循海上、岸上处置程序处置沉积物,记录沉积物清除、排放情况,记录簿内容与系统操作记录保持一致






